職業安全 殉職

20240626【公務體系職安失靈,基層要全面適用職安法】公部門團體聯合聲明

20240626【公務體系職安失靈,基層要全面適用職安法】公部門團體聯合聲明

●聲明團體:中華民國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獄政工作權促進會

●新聞聯絡人: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黃鈺翔 0988-583-889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常務理事 蕭仁豪 0958-570-282

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陳建瞱 0985-152-546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洪瑞壕 0988-589-433

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常務監事 林文蔚 0918-381-210

今(26)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將審查消防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中將消防人員職業安全納入消防法,然而,自今年起包含8起基層員警自殺案件、2月基隆員警值班台殉職案、4月苗栗書記官過勞死案、5月新竹市消防員殉職案、6月永和員警墜落死亡案,一再凸顯我國公務體系缺乏職安制度,現行公務人員職安法規為《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內容完全沒有提及要如何監督機關保障基層公務員的職業安全,遠遠不及勞工適用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缺乏職安專業機關的監督、裁罰和勞檢機制。

我國職安法本就不以「身份」為必要區分,這不單純是法律問題,而是長年來政府已經習慣以身分不同為由,對公務員進行勞動剝削與不正當差別待遇。而這樣的剝削體制,造成將公務員當成超人而非自然人看待、缺乏對等的談判,更不用擔心處罰。

而行政院所提出的消防法職安專章修法草案,不僅是忽視自身作為全體公務員雇主應負的職業安全責任,由消防機關自行監督職安落實情況,恐怕亦將造成球員兼裁判的窘境。

我們是自基層公務員發起的組織,在團結推動公部門勞動改革的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困境,是公部門對於自身雇主責任的曲解。公務員的身份,以及所謂「公法上職務關係」,代表的是特別的責任,而特別的責任,同時應伴隨應有的保障,但至今我國公務員,卻連最基本的《職安法》的一體保障都沒有。

因此我們呼籲行政院,要全面改革公務體系職安不足問題,不應是各個職種成立專章,而應公務人員全體納入職安法保障。

0 comments on “20240626【公務體系職安失靈,基層要全面適用職安法】公部門團體聯合聲明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探索更多來自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的內容

立即訂閱即可持續閱讀,還能取得所有封存文章。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