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

🤜【職安有問題,有協會罩你,7/1起可開罰】🤛

🤜【職安有問題,有協會罩你,7/1起可開罰】🤛

過去在協會積極爭取消防職安的努力下,《消防法》第47條第2項將自7月1日正式施行。未來若各級消防機關未「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將面臨依法開罰。

這代表消防局提供安全、足夠且合格的防護裝備與措施,是無法推卸的法定義務。雖然法規中「必要之設備與措施」定義還不明確,但這正是需要靠所有基層隊員持續反映、積極訴求來凝聚共識,並透過實務案例的不斷累積,才能共同定義出屬於第一線的職安標準。

為此,本會自即日起正式成立【消防隊員職安反映與申訴窗口】。只要您發現分隊、大隊或局內存在任何攸關職安的漏洞,請立即點擊下方連結填寫反映問卷!您所填寫的資訊將受到嚴格保密,非會員同仁亦歡迎填寫;若您為本會會員,本會將全力協助後續的正式申訴程序。

申訴窗口
https://forms.gle/LvDRWDZRMU5kGATu6

本會將負責協助同仁彙整具體事證,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消防署)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強烈督促各縣市消防局確實落實職安環境。

*消防法第47條第二項「各級消防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二、未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未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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