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 職業安全

《保障法》逕付二讀基層遺憾,以身分區別職安保障只是再現特別權力關係,籲立院三黨應以《職安法》保障公務員】公部門基層團體聯合聲明

●新聞聯絡人: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 洪瑞壕0988-589433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常務理事 蕭仁豪0958-570282
台灣書記官工會理事長 陳建曄 0985-152-546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陳彥凱0938-283526

今日(6月5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審查會議,今日委員會決議將《保障法》逕付二讀,不再進行黨團協商,基層團體發布聯合聲明,為此表達遺憾。

原因在於,修法內容雖然朝向強化職場安全與防治職場霸凌,但仍遠遠不及相對成熟且運作多年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且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現有量能與專業,能否落實法規執行,基層感到萬分擔憂,原因在於:

一、認定機制不全、無職病認定、認定方法不明確:《職安法》透過醫學與勞動檢查機制,以「實地訪查」、「職業醫學」等科學、主動方式,相較於《保障法》修法草案,更積極保障受職災/職病當事人,保訓會卻僅以延聘學者來做「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處」。

二、缺乏外部監管機制,消極應對職安制度問題:現行《職安法》制度保障下,勞工可以藉由勞動檢查,向政府要求對事業單位進行檢查,以達到在職安事件發生前預防效果,是給予每一位職場工作員工主動揭露職場環境問題的機會,然而《保障法》並無設置外部監管機制條文,也無任何安全標準、指引,若最後又是援引職安相關條文,豈非更顯不如《職安法》?且基層遇到職安事件仍是以原本「向上呈報」的原始管道,然而勞發署霸凌事件已經告訴全台公務員,內部控管早已不可靠, 如今《保障法》仍未處理。

基層團體堅持訴求全面適用《職安法》呼籲立院三黨重視基層需求

因此我們呼籲立法院各黨派立法委員,將職業安全與健康視為基本人權,不應因公務員身份而有所區別。我們仍主張公務員應全面適用《職安法》,透過現行既有的勞動檢查外部監督機制,以及數十年來職災/職病認定經驗、引入職業醫學專業,來確保其在執行職務時,享有與其他勞工相同的安全與健康保障,這不僅是對基層公務員的基本尊重,也是提升整體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的關鍵。

基層團體再次重申,《職安法》現行的機制與監管機制、實務經驗,是基層現在就看得到,只差用不用得到,遠超本次《保障法》修法畫出一個可能看不到也用不到的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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