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職安法制Q&A![]()
針對消防員職安保障,協會目前的立場是什麼?適用職安法或者入消防法的區別在哪裡?政府對消防入職安的顧慮又是什麼?
本會整理
消防員職安法制Q&A
,讓基層消防員更快速掌握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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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何消防員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依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目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102條人員,也就是說,因為消防員屬於公務人員,無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範。
Q2:公務員目前適用的職業安全法規是什麼?
公務人員的職業安全目前是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所定的「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但是因為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及罰則,因此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的研究中都提出根本無法發揮保障職業安全的功能。
101年「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保障法制之研究」
P50:
「甚至是訓示性或抽象模糊之意圖性規定文字,致無從連結至一定程度的明確法律效果…..」
「但其實內容空洞,只是不斷地複誦機關應採行相關措施的義務,既無具體之何謂該等措施的要件要素描述,也無其他明確組織或程序上的配合設計。…」
110年「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保障法制走向 ——以日本公務人員法制比較為中心」
P121
「然安衛辦法因受限於其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所授權制定之法規命令,其法律位階不足,無法於授權命令中規定罰則。此外,安衛辦法中雖設有通報與建議之規定,但其強度與職安法或勞動檢查法之相關規定顯然有別。」
Q3:目前政府規劃的消防員職安保障是什麼方向?
目前政府規劃於消防法中納入消防員職業安全保障,本會認為是「不完整」的保障。
Q(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範,發生危害之虞,勞工可以不待指示退避,消防員是進行救災工作,合適嗎?
A:消防員是高風險職業,但是也應於「相對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救災工作,況且民間的消防隊也適用職安法,一樣也是在「相對安全」前提下進行救災工作。
Q(2):勞工是在固定場域,消防員的工作場域不固定,可以適用職安法嗎?
A:各行各業勞工中也有外勤工作,並非僅有固定場域工作的勞工,一樣都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Q(3):職安檢查可能會使雇主停工,難道適用職安法要消防隊停工?
A:職業安全保障是雇主應該提供基層的最低保障,消防隊員不是英雄,不應該有任何職業是在不安全的前提之下工作,目前雖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要求機關提供職業安全義務,卻缺乏監督機制,造成公務體系職業安全保障難以落實,況且,處罰樣態也有限期改善、罰金、罰鍰等機制。
Q4:消促會為何堅持納入職安法保障,而非修消防法?
(1) 納入消防法,未能保障其他公務體系職業
(2) 職安回歸職安機關,拒絕球員兼裁判:勞動部下設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有研究基礎,才能避免悲劇持續發生。若納入消防法,由缺乏職業安全背景的機關主管,恐怕缺乏監督力道。
(3)處罰樣態不明確,缺乏基層檢舉及吹哨者保障機制:內政部提供的草案中,對比職安法缺乏雇主是否落實職業安全之監督,甚者,通篇草案中未參考職業安全法之基層檢舉及吹哨者保障之制度,顯然有所不足!
(4) 「職業安全」不應是身份問題:政府宣稱公務法系與勞工法系扞格,但是「安全」不應因為身份有所落差,而是全體工作者都應有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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