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彰化縣喬友大樓殉職案,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提出「 真相、 立碑、 組工會」三項訴求,更發起「 請國家開放消防組工會」網路連署,目前已將近三萬名基層消防員與民眾參與,但仍有部分民眾表示不清楚「 為什麼消防員不能組工會?」、「 消防員為什麼要組工會?」等疑問,接下來就看看我們製作的懶人包吧!
【消防員為什麼不能組工會?】
按照我國《 工會法 》第4條的規定,目前除了教師之外, 一般的公務人員都無法組織工會,只能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但是按照《公務人員協會法》的規定,消防員不僅沒有完整集體勞動三權的保障,第7條第二項第四款也規定, 與消防相關的事項也無法進行協商。
【消防員不能組工會有什麼影響?】
無法組織工會,代表著消防員缺乏自救的權利。在 工時、 人力、 裝備、 業務範圍的議題上缺乏集體協商、爭議的權利,在消防制度吹哨者缺乏保障 代表著缺乏《工會法》中的團結權和《勞資爭議中》裁決制度的爭議權,在殉職案以及職業安全制度中缺乏基層參與的機制。
過去協會在推動消防制度時,政府機關總是以「談改革前得談資格」的態度藐視協會的訴求,認為協會沒有資格代表消防員,使得消防制度只能不斷重複「用殉職換改革」的悲劇宿命。
【消防員缺乏自救的權利】
過去協會透過基層團結的方式爭取到許多消防員工作權益制度性的提升,但是因為缺乏「工會」所擁有的制度性規範及保障,目前這些議題仍有部分的訴求需要我們和社會持續關注及推動。
【缺乏集體協商、爭議機制—捕蜂捉蛇回歸】
「捕蜂捉蛇」業務過去都由消防員負擔,但是消防員缺乏專業的訓練,導致在捕蜂捉蛇的過程中,往往容易導致消防員受傷。協會自2013年成立以來就持續推動「捕蜂捉蛇」業務回歸更專業的農業局來處理。終於在2017年成功爭取到捕蜂捉蛇業務在中央層級回歸農委會,但是在各個地方縣市政府,卻因為預算和人力的困境,導致一國多制,部分縣市消防員仍然必須在缺乏專業、高風險的狀況下執行捕蜂捉蛇的業務。
協會在2017年10月30日於行政院召開記者會時遭當時行政院代表災防辦公室副主任王怡文表示協會訴求無法代表基層消防員 意見,後於12月1日帶著基層消防員及民眾共計七千多份的連署書於行政院召開記者會時,又遭當時行政院代表參議方德勝回應「 消防員不算勞工, 無法勞資協商」。
【缺乏集體協商、爭議機制—工時缺乏明確規範】
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應該要提出輪班公務人員的工時框架性規範, 輪班公務人員的工時權益有了劃時代的前進。
但是消防署於2021年5月召開的工時交流會中,仍然以「 消防員待命時不列入工時」、「 連續8小時的休息時間給予彈性調整」等概念討論工時框架性規範, 無法改善消防員過勞的情況。
缺乏集體協商和爭議制度的狀況底下,目前針對工時規範缺乏制度性的協商機制, 無法確實反映基層的工時狀況和訴求。
【缺乏團結權、爭議權—消防吹哨者遭打壓,徐國堯不當解雇案】
2014年因舉辦消防工時遊行、 向消防局提出工時訴訟遭不當解雇的消防員徐國堯,因為目前公務人員的救濟管道缺乏實質審理,導致仍未復職。縱使在協會的團結爭取下,高雄市長陳其邁承諾會重啟調查,但是到現在為止也僅於2020年12月召開過一次會議。
在我國的集體勞動三權中的團結權,特別保障組織工會、 參與工會活動、 擔任工會幹部及會員的勞工,雇主不能給予降調、減薪、解僱等不利益待遇。爭議權中的「 裁決」機制,正是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的勞資爭議管道。
但是消防員因受限於無法組織工會,完全沒有集體勞動勞動法的保障,基層吹哨者參與制度改革時,往往面臨遭到不當打壓的風險。
【基層代表參與不足,改革之路困難重重—殉職案件】
2015年發生新屋保齡球館大火案,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因為過去發生殉職時, 基層完全沒有參與空間,協會和家屬三年間只能透過不斷的在法院、桃園市政府、內政部奔波、召開記者會,才讓消防員殉職的真相得以浮現。
2019年發生台中大雅區工廠火災,本會自2018敬鵬大火後開始持續推動《 消防法》修法,促成後續生命三權入法,但是仍有許多權益遭打折,而目前也僅一位基層消防員代表(本會副理事長李宗吾)擔任災害事故調查會委員。
【工會能做到什麼?—保障集體勞動三權】
在集體勞動三權中,分別對應我國的《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以及《團體協約法》:
工會法(團結權):規範工會如何組織、運作,避免工會成員遭不當勞動行為打壓。
勞資爭議處理法(爭議權):規範工會的勞資爭議管道,分為調解、仲裁、裁決和爭議行為。
團體協約法(協商權):規範雇主和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的相關程序。
【成立消防員工會,爭取權益制度化】
對比於目前社團法人協會的架構,成立消防員工會就具備工會的集體勞動三權保障,過去協會僅能透過抗爭、記者會、連署等方式改善消防員的勞動權益。
但是在集體勞動三權保障之下,消防員工會不僅能透過《團體協約法》與消防機關進行協商,或是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合法的爭議管道爭取權益。加入消防員工會的成員也有《工會法》第35條所規範的避免雇主不當打壓的保障。
【殉職案發生時,更需要工會的存在】
目前發生消防員殉職案時,協會就會要求內政部盡速依《消防法》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這是協會在2019年持續爭取生命三權入法 重要的成果。但是目前為止,不僅在委員席次上面缺乏基層消防員的參與,許多的權益目前也尚未到位。
對比一般企業和工會之間的「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可以發現不僅在基層代表上面有更合理的產生方式和席次,也會固定召開以檢討職業安全的相關進程,而一般公務人員適用「防護小組會議」的基層席次參與空間更少。
而在會議召開的頻率上面,「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按照法令必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消防單位必須依法召開的「防護小組會議」經本會調查幾乎沒有運作,而「災害事故調查會」則是當災害事故發生時,才會召開。
一般工會和雇主召開的「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及協會在2019年爭取的災害事故調查會,都有持續監督的機制。然而,因為消防機關幾乎沒有召開「防護小組會議」所以,也無從追蹤。
【消防員組工會,就是要罷工?】
許多人對於工會的印象就只有罷工,然而即便在台灣工會組織率偏低的狀況下,有罷工經驗的工會也非常稀少。
原因是我國的罷工程序其實非常繁複,首先,必須要通過會員大會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其中的調解事由必須是調整事項(法律無明確規範的勞動條件),接著主管機關就會召集雙方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過程可能會不只召開一次會議,接著工會會再針對調解的結果在會員大會討論,必須有過半的會員投票同意才能進行罷工。一來一往,可能長達半年到一年的時間籌備,事實上,在這樣繁複的程序中, 雇主有非常多的時間和機會和工會進行協商。
另外,在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第54條也有規定:「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 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所以「消防員組工會」實際上並不會發生 消防員工會罷工影響救災 的情況。
【我是勞動者,我需要工會】
在我國,非「法定勞工身分」的勞動者並不是完全無法組織工會,例如教師經過多年的抗爭,在民國100年《工會法》修正時擁有了組織工會的權利。而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台鐵員工也在2016年組織「臺灣鐵路產業工會」,顯見不論法律上是否具有勞工身分, 只要是勞動者,都需要「工會」來持續發聲,而政府更應該開放消防員組工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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