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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工時改革聯盟要發起615遊行?】615遊行懶人包

【為何工時改革聯盟要發起615遊行?】

背景

2019年
釋字785說明輪班制公務員工時缺乏框架性規範、補償缺乏合理評價、並要在三年內修正。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獄政工會、台灣法警工會組成工時改革聯盟監督政府修正。
2022年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加班仍換嘉獎
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公務人員加班補償不合理

訴求一【加班費要全薪計算】
加班時數工作性質不變,應納入全薪計算!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
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不見危險加給、地域加給、警勤加給,無法如實反映勞動狀況!

訴求二【設置加班費設置費率】
全球首創加班費打折,延長工作時間應設置加成費率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4條第二項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前項基準之百分之五十
Ex:修法前每小時加班費可支領100元/修法後變成50元

訴求三【加班費要實質補償】
工時上限≠加班費上限,加班給錢,天經地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繼續發嘉獎!)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一項
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加班補償機制修惡,不止警消加班費有上限,全國公務人員加班費有上限)

訴求四【開放公務人員組工會】
落實兩公約,勞資協商要對等!

歐美各國開放警消等公務人員工會組成行之有年、韓國於2021年開放消防員組工會,台灣仍以威權心態限制公務人員組工會,沒有基層民主,沒有民主政府,要求政府落實人權兩公約,開放公務人員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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