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1『完整公務員勞動三權,拒絕修協會法搪塞!』回應行政院、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草案聯合聲明
●聲明團體:中華民國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獄政工作權促進會
●新聞聯絡人: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黃升0936-226226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常務理事 蕭仁豪 0958-570-282
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陳建曄 0985-152546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洪瑞壕 0988-589-433
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常務監事 林文蔚 0918-381-210
《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於今日送交立法院,雖然行政院及考試院(下稱兩院)信誓旦旦草案能保障公務員,但內容卻仍大幅限制團結權、虛化協商權、爭議權仍無下文,且未依開會決議針對「公務員組織工會」提出評估報告。
本會針對此修正草案以下聲明:
一、 於6/21草案研商會議中,本會與各基層團體即向銓敘部提出三點訴求:
(1) 應就「讓公務員得以組織工會」方向與勞動部共同提出評估報告:具體面應告訴基層公務員無法開放籌組工會原因,以及該如何克服;法制面應說明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與國際勞工第87號團結公約保障要求的落差,才是負責任的修法態度。
(2) 草案違反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公約對基層工作者組織之基本原則,其內容牴觸多項第87號公約裁決案例。
(3) 與《工會法》立法程序上分屬不同委員會,且草案功能僅僅是重疊並弱化工會法架構,應回歸公務員納入工會法修法評估及討論。
然而時至今日法案送出,都未見兩院對於上述訴求有任何回應,亦或是評估報告,6月21日會議記錄也是今日法案送出之後,經過基層團體詢問才提供,會中決議也完全未執行即提出修法,難見兩院有所謂「十分重視」公務人員權益,反而一再忽略基層團體訴求。
二、政院草案保障不足,請立院退回草案與基層站在一起!
1.『團結權門檻過高』
當勞工正在大聲疾呼調降30人門檻時,草案仍設定300/150人以上的極高門檻。(草案第11條)
2.『以公法救濟牽制協商權』
當歐盟諸國遵循「團體協約-修法-團體協約」這樣的良善循環去改善公部門勞資關係及修正勞動制度時,兩院仍於草案寫入「能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與訴訟,相關事項依舊不准協商」 (草案第7條)
3.『球員兼裁判,汙名化爭議權』
當勞工在終於爭取到專門的勞動法庭仲裁、並朝向能改善整體勞動制度的罷工條件放寬時,公務員面對協商爭議唯一的終點,僅僅是由行政機關遴選人員做最終裁決,形同資方自行解釋包括不當勞動行為、協商等爭議。(草案第39條)
更遑論現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7項,即針對罷工有「避免緊急危難」限制,各界擔心的公務員全面罷工,根本不可能合法進行,只會是違法的怠工不合作運動,無關公務員是否納入《工會法》。
但「罷工危害人命」一詞,仍被國家作為阻擋公務員組工會的誤導工具。
兩院以《公務人員協會法》搪塞公務員勞動三權的訴求,即是以一種施捨的態度,向基層公務員及台灣社會宣告:
『憲法拒絕認可的「公法上特別權力關係」可被復辟』、『社會雖民主、行政應威權』
本會及各基層團體均認為應讓公務員與勞工相同得以成立工會,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杯葛及退回「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並請兩院持續以《工會法》修正作為保障公務員勞動三權的立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