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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請銓敘部放下雇主身分理性修法,給予基層公務員完整勞動三權】公部門團體聯合聲明

20240621【請銓敘部放下雇主身分理性修法,給予基層公務員完整勞動三權】公部門團體聯合聲明

●聲明團體:中華民國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獄政工作權促進會

●新聞聯絡人: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會員代表 吳恩碩 0934-077-654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常務理事 蕭仁豪 0958-570-282

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 朱智宇 0931-841-880

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常務監事 林文蔚 0918-381-210

銓敘部今(21)日邀請警、消、書記官、獄政等公部門基層團體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出席《公務人員協會法》(下稱《協會法》)修法草案研商會議,各團體均派員出席,會議由銓敘部張秋元次長主持。

首先,基層團體要譴責銓敘部,本次並未邀請上次與會的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出席,致使意見蒐集不周全。

會中基層團體有以下主張:

一、與會所有團體均認為應讓公務員與勞工相同得以成立工會,基層團體主張應以「讓公務員得以組織工會」為前提進行法案討論。

二、有關籌備門檻需300人才得以成立協會,是國家同時為雇主身分下,透過抬高籌組門檻刁難基層公務員爭取權益,請銓敘部放下雇主身分理性修法,應比照《工會法》籌組門檻30人即可成立。

三、有關爭議權部分,基層團體仍主張應給予完整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惟考量社會對於公部門罷工之影響,故主動提出可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有關罷工「必要服務條款」設置,以回應社會大眾擔憂。

但提出上述主張後,張次長明確表示現階段開放公務員組工會有困難,但除「有困難」外沒有具體回應有甚麼困難,或有任何評估基礎,基層團體認為是不負責任的修法態度。

銓敘部雖會中表示有彙整歐美日韓等國公務員能否成立工會,及勞動三權行使範圍;而基層團體認為,這麼多國家可以,為何台灣不行,而僅是統計比較,卻沒有借鏡國外經驗,務實研擬公務員組織工會方案,當然無法正面回應基層團體訴求。

因而基層團體最後向銓敘部提出:

一、應就「讓公務員得以組織工會」方向與勞動部共同提出評估報告:具體面應告訴基層公務員無法開放籌組工會原因,以及該如何克服;法制面應說明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與國際勞工第87號結社公約保障要求的落差,才是負責任的修法態度。

二、應邀請ILO(國際勞工組織)或國際級公共服務業工會來台舉辦交流會議,交流各國公務員工會實務運作經驗。三、不論最後修法方案為何,應明確區分協會與工會的保障差異、說明政府目前的制度選擇的原因、以及將來是否再做推進,而不是如去年底今年初行政院對國人混淆不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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