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由消防署於4月8日發布「持續強化災害事故調查機制」新聞稿,內文略以提及:
一、『高雄消防車車禍,就是交通事故,不是災害,不要混淆在一起。其肇事經過與責任分析刻由警察機關依「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中。消防署已於3月24日邀集地方消防機關、路政機關、專家學者、基層同仁及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開會研議,針對強化消防人員防禦駕駛,消防車輛之車型、警示燈、警鳴器、車身反光標示及安全帶強化改善等議題研商策進,以強化消防同仁駕車出勤安全。」』。
二、『表明重傷未特別規定之情形下,依一般立法例則依刑法規定』。


生命三權修法過程中,調查權之調查範圍早已有所討論,於去年10月14日黨團協商,消防署陳署長主動提出,將救護車酒駕遭撞等非火災類殉職死傷案件排除調查,遭到時任院長蘇嘉全反對並表態應納入調查(詳見本會節錄黨團協商影音
因此三讀法條時,調查權即明文規定範圍為「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
如今內政部一再撇清高雄殉職案為「車禍」並非「災害」,片面曲解消防法第27-1條所規定調查權範圍,且完全將調查責任卸責於警察機關,本會必須要說,消防員出勤亦為搶救災害、緊急救護,而高雄案出勤的確為搶救災害,從出勤當下到救災結束,均為搶救災害範疇,不應將人員出勤事故排除在調查之外!且警察機關僅進行車禍肇責相關認定,其調查內容不涉及消防制度、軟硬體設施、人員訓練,因此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仍有其必要!
而以內政部公布調查機制(https://reurl.cc/E7o7ag),出現死亡及重傷事故,即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調查綜上條件,高雄殉職案完全符合機制啟動要件,然而事發將近三個月,內政部並未召開調查會,還一再辯稱本案僅為車禍,不需召開調查會,本會實難理解,並請內政部應公開說明調查範圍!並依法召開調查會,給予基層消防員完整詳實的檢討與改善。

本會參與3月24日消防署研商會議,委員組成即是以「內政部消防署火場指揮及救災安全諮詢小組設置要點」邀集,本會全程以列席參與,但會議過程並未有任何決議,會議記錄之結論亦並非現場全體委員之決議,而是業務單位自行歸納之結果,且遍查消防署法規,此研商會議、諮詢小組,並未賦予其進行「行政調查」、「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責任,與具有消防法依法授權的調查會,在檢討與改善效力落差甚廣,本會仍主張應依法回歸調查會進行完善調查,明確檢討方向。

由於去年生命三權修法三讀時,立院表決將立法說明空白授權予內政部訂立,導致目前調查範圍中,重傷定義並未有明確規定與標準,而消防署主張刑法之定義,需達器官「毀敗」、「嚴重減損」、「不治、難治」,不僅實務上需至少半年復健、治療,尚須由醫院與職安機構之認定,才可得知是否符合調查資格,導致無法即時調查,更與行政調查「見微知著」精神不符,嚴重限縮調查範圍,後果不僅是掛一漏萬,更是宣告將許多「制度傷人」下的基層具於門外。
因此本會自始至終主張,調查定義應以行政調查為目的,以貼近基層實務工作經驗,參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67之暫時全失能(亦即未死亡、但未永久失能),無法繼續工作達三日以上,做為重傷定義,才能貼近基層實務工作中時常面臨之受傷情形,以現實狀況進行檢討。
以上,本會請內政部,應儘速對於殉職死傷調查權範圍矛盾不清公開說明,並儘速召開高雄車禍殉職案調查會,新法上路本會可以理解仍需磨合,但是非原則應有所釐清,本會將陸續拜訪各黨團,邀請各黨對生命三權後續進行質詢,本會亦將有下一步行動,請關注消防改革的朋友們持續關注。
圖一:消防與義消調查機制圖說(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圖二:諮詢小組會議與調查會功能比較(來源:本會)
圖三:2019消防法修法本會對重傷定義主張(來源: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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