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集懲處已違憲,基層釋憲要復職】
徐國堯解聘案釋憲聲請記者會
時間:8月9日(禮拜三)上午10:00
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主辦單位: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徐國堯解聘案義務律師團
新聞聯絡人: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秘書 朱智宇 0931841880
拒絕程序審案,釋憲要保障實質審理
徐國堯於2012年8月31日舉辦守護消防大遊行為基層消防員工作權益發聲,於遊行前遭到打壓調職,遊行後更於2014年5月至7月遭到密集懲處42支申誡,9月正式解聘。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偕同當事人積極展開救濟程序,向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及考試院保訓會進行行政救濟,但因資訊、權力的不對等,最後迫使我們走上司法訴訟一途,歷時2年的訴訟後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僅以程序審理本案是否符合18支申誡門檻維持免職,於是本會及當事人來到司法院針對徐國堯42支打壓申誡無法進行實質審理一事聲請釋憲,希冀大法官不僅能給予徐國堯實質辯駁本案之保障,也保障未來公務員之訴訟權。
密集懲處鑽漏洞,救濟程序應檢討
在本案救濟過程中,徐國堯所面臨的是行政、司法救濟均無法保障其充足辯駁空間及澄清機會的困境,而高雄市消防局以「量變導致質變」之密集懲處方式使得徐國堯遭受免職,更使得本案救濟過程困難重重:
由於現有法規限制下,公務人員若要因懲處提起訴訟,僅能在一次懲處兩大過立即解聘之情形下進行,然而本案為42支累計懲處狀況下同樣是解聘,但法院會視連續懲處為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忽略累計懲處狀況下仍會造成當事人被解聘之情形,無法進入各項懲處進行訴訟,使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均認定申誡等懲處不影響當事人免職,故做出僅審核是否符合免職門檻18支申誡而未有針對懲處實質審理之程序審案,使得徐國堯在司法救濟上無法獲得辯駁空間及澄清機會。
基於上述緣由本會今日會同義務律師團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聲援團體來到司法院,向司法院聲請:
1.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補充釋字第 243 號解釋,彌補公務員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漏洞,給予當事人實質澄清與辯駁的機會。
2.針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累積達二大過即遭免職之規範造成差別待遇,侵害「警消人員」受憲法第 7 條、第 18 條所保障之「應考試服公職平等(權)」作成解釋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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