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時事

關於徐國堯解僱案,本會針對杉林分隊黃俊綾分隊長之聲明稿

首先,本會必須鄭重聲明我們並非無條件盲目力挺高雄市隊員徐國堯,本會也同意消防局有權力針對消防員的個人問題進行懲處。我們可以理解個人疏失與強烈行事風格確有可能影響分隊運作,但是,本會要追問的是,在這過程中是否有給過當事人警惕且要求改善的機會?這些疏失真是如此罪大惡極,已達解僱標準嗎?他脾氣不好、比同仁更敢請假、質疑長官與不合理的工時制度等,但是同時賣命搶救每一條生命,這樣的人是否不夠資格擔任消防員?
很遺憾地,黃俊綾分隊長試圖將所有問題定調為徐國堯的個人問題,而回避43支懲處中侵犯基本人權、缺乏具體事證、不符合比例原則、累積過往三年案件至今一併處理以求達到丁等淘汰額度等問題。本會附上十支懲戒案與本會立場(如附圖所示),並一一針對黃分隊長所言進行釐清:
一、   虛偽病假
經查徐國堯確實因公殤患有椎間盤突出之疾患,且有MRI核磁共振造影及醫師診斷證明,徐國堯先生本人雖承認自己有幾天病假有去上課及游泳,但本會認為既然徐員依規定程序請病假獲准,且上課及游泳並非劇烈運動,並不會影響椎間盤突出加劇,且並非所有病假都是去上課,所以我們認為他本人並非蓄意請病假或有造假情事。
二、   重複補休
經查杉林分隊當初核算補休時數的確有誤差,但並非徐員一人蓄意所為,乃資訊傳達上有所謬誤,此一補休時數之誤算並非徐員一人之責,且其亦未蓄意浮報補休,以此記曠職不免予人有請君入甕之想,望高雄市消防局三思而行。
三、   常訓未參加
經查徐員是以上班日參加常訓,並非如懲戒令上所述未參予常訓,另雖消防分隊有人力考量,但利用上班時間訓練乃天經地義,雖然徐員此主張的確造成分隊運作困難,但本會認為並不宜因此而做出懲戒。反之,本會希望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能體恤基層辛勞,盡量讓基層人員能夠利用上班時間訓練,可以拉長訓練梯次讓同仁上班前往,盡量不要停休同仁,消防人員願意停休配合機關乃大功大德,但停休並非正常消防人員之作息,希望高雄市消防局補足人力及改變訓練時段及梯次,減少同仁停休。
四、   言行失檢
根據黃分隊長的描述,徐國堯跟媒體說消防局要求他請假除了證明還要出示行程表有誤,但黃分隊長您文章自己說要他說明病假都去哪裡,其實已經證明消防局有要求徐國堯出示請假行程,請假事由寫在家休養亦應給予人外出空間,否則一請病假不就需要聘請外傭照顧?徐國堯本人承認有幾天病假有外出上課及游泳已在上段文字說明,若是認為此舉不妥應該告知或不予准假,而非准假之後才回頭檢視,本會認為消防局之行政裁量亦有瑕疵,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五、   威脅長官
經詢問徐員後此案為黃分隊長於談話間提到徐員快要被解職沒工作了,未來有何打算?徐員才表示我有好好做事好好做人,如果有人要讓我沒工作,誰讓我沒工作我就讓誰死.相信這段完整論述當初黃分隊長應該有錄音,如果可以還請放上錄音檔讓大家檢視,至於黃分隊長提到的加班費溢領的處分,簽到退錯誤的確是徐員自身問題,但並非蓄意而為,因其年資關係,加班費僅需60小時即可報滿,不需貪求那多出來的一小時,實無明顯犯意。個人行為失當部份本會會請徐員加強自身管理,也希望消防局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裁量。
以上五案簡短說明完畢,是非黑白自有論斷。每個人都可能犯錯,但是他的錯有可惡到要以43支申誡立即解雇他的程度嗎?這其中是否給過當事人警惕、辯白與改善的機會?如果都沒有,在懲處涉及言論與結社自由,缺乏具體事證與法律依據,以及懲處內容朔及三年往事等狀況下,以43支申誡迅速解僱一名消防員的方式,很難不讓人將其聯想至與當事人先前發起的抗爭遊行、行政訴訟,且有殺雞儆猴的成分在。工作權事關一個人在這社會上安身立命的權利,剝奪一個人工作權基本上就等於要他去死。本會認為公務機關不應帶頭做這種不良示範,消防長官也應節制自己手上握有的巨大的行政裁量權。消防人力已經相當缺乏,面對仍然願意留下來超時工作、共體時艱、賣命賣血汗的消防員,消防局應該以更周全妥善地方式對待之。

另外本會幹部


據我從搶救消防員網頁那裡的瞭解,這些請你先看一看。

1.請病假有病歷,消防工作本是重度勞動工作,請病假是為了不勞動,就算去上課也是屬靜態活動,例外,適當的運動本來就有復建效果,游泳本身即是。再來,根據消防局的資料,如早知徐國堯有不實情事,為何你後來還要淮假?你們不是有照片可佐證?因為你們去跟監偷拍所以有照片嘛!還有,是否請病假就只能躺在床上?如有外出即為不實?你自己淮假後再來再依規定陳報?

2.補休事實,全台消防員沒人可把自己的補休算清楚,因為停休實在太多了,你讓他補,後來才來懲處?試問,主管跟小隊長自己沒有在注意,沒有算好,然後讓同仁補再來怪同仁?請問這不是幹部的責任?我讓你補休,事後再說你補休不合規定,這不是本末倒置?應該是符合規定才能補休吧!

3.試問,高雄市有規定常訓一定要放假去嗎?公務人員本就是工作時工作,上班去受訓本就合乎常理,分隊人力不足是消防局的問題,憑什麼就能強制同仁需要放假去?試問哪裡不符合規定?不符合什麼規定?消防員放假去受訓,是為了讓機關方便做事,不是一定的事。而且,你確定所有需常訓的人真的全部都放假去?
4.承辦業務一事,他剛被交付承辦這項業務,之前承辦人沒做的也要算在他頭上要求他做?試問,你們幹部是怎麼督導的?之前的人沒做都沒在督導。前承辦人未盡之責,幹部本就應負責,為何是推給接任的人?再來,他後來有聯絡前承辦人跟局承辦人,局承辦人也表示那個報表不用報,請問這樣不放大嗎?


5.言行失檢是主管的主觀認定,愛怎麼說都行,如徐國堯對媒體有不實言論,你可提出證據證明。你的邏輯才有問題。
6.溢領加班費這事更扯,這不

是今年的事,再來,每月消防員超時加班時數多,報都報不完,有需要溢領嗎?一個筆誤就如此放大。

7.擔任協會理監事確有需向機關陳報核淮之需,他只是尚未陳報或是延遲陳報,有需要記到一大過?完全不符合原則。

最後,徐國堯本身也有錯,錯的他自己要吞下去。但你主管問題更大。身為主管,可輕易受隊員威脅?何況你本身對法律不是也很熟?你不會告他?代表你不適任主管職務。還有,你說的都是問題!消防救護基本上是有九成都是非危急個案;補蜂勤務如為分隊受理,絕大部份外勤就會等實際出勤的時間再報給指揮中心,再來,本來就不是每件補蜂勤務都需要穿補蜂衣,你確定你有實務經驗?然而,身為一個主管,本身即有督導之責,你都讓人家先做,再來說人家不符合規定,這合理嗎?完全本末倒置不符程序。你是否應該自請處份?你本身還設計他,用~引導式~的對話讓他掉入你的話語而錄音。還有,你的許多論述都是你自己說的,你們分隊跟你都怕他也是你自己說的,救護承辦人也表示他不是你說的那樣。如果直白的說話就被你說成有恐嚇,那每天法院審這種鳥案件就好了。他是說,如果他升組員他個人就沒有超時加班的問題,所以他可以接受而不再行政訴訟;你變成說,他以這個為條件恐嚇你。綜合所觀,代表你完全是斷章取義、以一個抹黑的方式試圖讓社會大眾認為是他個人的問題,其心不可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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