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在三個月內記了徐國堯共計42隻申誡的處分,而且在7/30號又要召開徐國堯累計滿兩大過達免職標準的考績會,協會認為此舉嚴重影響徐國堯的工作權,所以發起全國連署聲援。
訴諸媒體之後,國堯的分隊長及大隊長官都有上粉絲頁留言,其中分隊長提到他認為國堯在分隊逞凶鬥狠,造成分隊運作困難,同仁還有他本人都非常頭痛;而大隊長官則是認為一切依法行政,照著程序走救濟就好,如果徐國堯是沒問題的,自然不會被淘汰。這一切聽起來都非常合理,依法行政本來就是公務員應依循的準則,但問題是,這個案件中,機關是否有依法行政呢?
徐國堯的十件懲處案中,大部分的案子在開考績會的時候並沒有實際讓徐國堯本人看到證據,僅僅口頭詢問他有沒有做這件事情,我想考績委員應該不會得到肯定的答案,畢竟徐國堯是學法律的,不是吃素的。其實最令我感到疑惑的就是這一點,為何要決定一個人的懲處案,不需要給他看證據,而是先決定懲處,再叫他去救濟,然後說你依程序救濟就可以看到想看的證據,這樣子的處分到底符不符合比例原則我不清楚,但我知道當事人絕對是一頭霧水,連證據都沒看到,僅僅列了幾條罪狀,就可以先把處分送給當事人,然後接連不斷的開考績會,這樣子的做法很難令人不聯想到機關想要惡性解雇徐國堯。
也因此,經過協會內部開會討論,我們認為這次事件是高雄市消防局針對徐國堯所做的特別處理,但我們也必須承認徐國堯個人的處事作風的確是較為強硬,對於個人權益事項的爭取也特別清楚,但是爭取自己應得的權益不是生為一個人的最基本權力嗎?分隊長說他影響到分隊多數人,大家都敢怒不敢言,那為何至今不見一個分隊的人出來支持分隊長的言論?到底大家怕的是徐國堯,還是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大隊長官提到有公務員請病假養魚牟利遭大家撻伐,但是徐國堯請病假的目的並不是去上課還有游泳吧?若是請在家休養的病假只能在家休養,那請生理假的女性是不是當天舒服一點就要銷假上班,或是禁止外出?因為照這個邏輯,生理假就是要不舒服一整天,沒有不舒服就不算生理假,是不是?若是病假期間連個人出入都須嚴格控管,照這樣的標準,全台灣的公務員請過的病假通通拿出來檢視,你們認為只會有徐國堯有問題嗎?姑且不論消防局如何認定請假上課這件事情還有取得什麼樣的證據,如果你早就知道他請病假上課,而你認為不妥,是否應該先口頭告知他這樣子機關不許可,但消防局的做法是繼續讓他請病假,然後繼續設法取得證據,再一次檢討,這樣子做成的處分難道沒有任何瑕疵嗎?
我們訴諸媒體認為消防局打壓異己,徐國堯的分隊長跟大隊長官上來消毒說是徐國堯個人問題,但我們認為不是,我們認為這起事件就跟外界遇到的勞資爭議一樣,跟工會遇到的打壓工會幹部一樣,就是要打擊徐國堯這個人,製造寒蟬效應,藉以達成資方能夠繼續壓榨勞方的管理條件,我們訴諸媒體,就不怕外界檢視,所以我們並不認同消防局長官所說,徐國堯只要走救濟程序就可以看到想看的證據,我們不解為何可以先拿刀子砍人一刀,再叫人家去走救濟程序,看想看的證據。不是應該先把證據拿給當事人看,他認罪了才能判嗎?我們質疑高雄市消防局考績委員的行政裁量權過度巨大,巨大到能夠影響隊員的生死,所以我們呼籲高雄市的長官們,歡迎你們把證據都拿出來供社會檢視公評,不要開口閉口依法行政,叫當事人依程序救濟,今天這起事件關係到的是一個人的工作權,為何你們可以一派輕鬆的叫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先把人砍死再叫他救自己就是你們口中的管理,就是你們口中的領導統御嗎?
我也看到有人質疑徐國堯、張家偉提起的行政訴訟是為了替自己謀福利,竟然還要求消防局要讓兩人升科員,為了升官才打訴訟。其實,細看兩人的訴狀可以發現,他們要求的是加班時數的核實計算,陞遷的部分則是希望打破警大條款的限制,讓職等夠的徐國堯跟同樣考過三等特考的人一樣有升遷資格,乍看之下好像是為了升官才打訴訟,但是大家可以想想,行政訴訟的主體是徐國堯與張家偉,他們的訴狀不這樣寫,要怎麼寫,難道是寫"希望廢除警大條款,讓通過三等特考的人都能升遷"嗎?如果要這樣寫,那其他有三等特考資格的人有幫他們付訴訟費嗎?還是你們有實際參與他們的訴訟過程?大家都對這個訴訟有所期待,但我不明白為何敗訴之後會有這樣子的論述出現,今天行政訴訟的結果如果是對我們有利,難道不是全台灣的消防員都可以一體適用嗎?但為何輸了就變成是徐國堯、張家偉為了個人利益無理取鬧?說這種話的可能比我跟徐國堯還熟,也可能是他的同學,或許他的行為真的讓你們看不慣,但是看一個人不爽跟他做的事的對錯可以不要扯在一起講嗎?因為他讓你們不爽,所以消防局要大動作做掉他你覺得他是咎由自取;因為他讓你們不爽,所以你們覺得他打訴訟是為了自己,因為他讓你們不爽,所以這個時候落井下石剛好?如果你是熟識他的人就算了,如果你對他根本不熟,那你還能認同消防局這麼粗糙且霸道的處罰,我也無言以對,然後最後我要講,我對他也不是很爽,因為國堯學長的風格真的跟一般人不同,身為協會理事長,我也很頭痛,我也不想要他去得罪人,讓協會在高雄沒辦法推動,但我他媽就是不認同消防局可以任意解雇一個人,我認為這比把人判死刑還嚴重,最後我要補個"幹",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P.S 不是我不要一個案子一個案子解釋,而是我打不完..十個案子有點多,但我並不是要選擇性解套,協會之後會整理全部懲處案的詳細說明
之後大家就可以看到,國堯學長有問題的我們不會逃避,這篇僅僅是我處理至今的心得抒發而已,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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